文件拷贝时提示卷有问题,更高法院诉讼 *** 人查阅卷宗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
能否申请查阅、复制卷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 *** 人依法查阅、复制。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案卷查阅、复制问题,明确了仲裁委员会有建立阅卷制度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及其 *** 人阅卷、复制的权利及其范围。
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有建立阅卷制度的职责。各地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自己工作实际,依法建立案卷查阅制度,保障当事人及其 *** 人查阅、复制卷宗的权利。
应当允许查阅、复制的内容
1
查阅、复制的内容:
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应当为案卷的正卷内容。
2
查阅、复制案卷的当事人范围:
当事人及其委托 *** 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内容。
3
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查阅或者复制:
当事人及其委托 *** 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的案卷,应当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即裁决类案件在十年之内的,其他类型案件在五年之内。超过保管期限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保管的法律义务,也没有提供查阅、复制的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当事人复制卷宗的规定,民事卷宗诉讼 *** 人能查阅复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