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业场所设立地址要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虚列业务费用 虚挂保险个人 *** 人业务 未经批准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被处罚。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姚向东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虚列业务费用;虚挂保险个人 *** 人业务;未经批准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一百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处二十五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2月21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辛某杭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对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虚列业务费用;虚挂保险个人 *** 人业务;未经批准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2月21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晋泽乔 李壮
编辑: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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