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为什么不要夫妻签字 ,离婚信用卡透支款算共同债务吗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小二黑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2015年小二黑和小芹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小二黑利用该信用卡共计消费79万元,且无力偿还。
银行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小二黑和小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一方利用个人信用卡在婚内进行套现式消费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量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用于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者用于为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虽然本案信用卡主要债务发生于小二黑与小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信用卡系小二黑个人在婚前申领,小二黑在婚前已有大额刷取信用卡的情形,且多为同一天还款、消费。小二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刷取的信用卡费用中刷取大额费用次数多、消费品类范围相对固定且累计数额较大,其中单笔在1000元以上的消费总额达67万余元,多出现在同一天还款、消费的情况。上述刷卡消费方式、数额显然与一般家庭包括当事人所在辖区一般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情况不符,属于小二黑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过家事 *** 权所负的大额债务,且事后亦未得到小芹的追认,因此而产生的信用卡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小芹对涉案债务免责。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笔者声明
以上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笔者的经验,仅供参考,欢迎探讨,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承诺。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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