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建档啥意思,重大案件侦查前讯问合法性的意义
作者:
徐梦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王青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6卷——诉讼实践法治研究
内容摘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口供中心主义的弊病仍未彻底根治,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形仍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重点防范对象。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对现行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补充和完善,符合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审查者角色定位,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审查。Q市检察机关在推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践,为该项制度的构建机理提供了有益启发。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非法证据排除 法律监督讯问 合法性
一、问题的提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如何操作?
(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冤假错案的重审和无罪宣判,对以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为代表的非法证据排除提出迫切要求。从冤假错案的成因上看,刑讯逼供是主要原因,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动刑事诉讼制度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强调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6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原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补充发展,完善非法证据发现审核机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
(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践现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检察机关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进行核查,以确定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无证明能力的制度。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念提出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广泛实践探索。通过检索各地人民检察院自媒体平台发现,有的人民检察院为规范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实施,专门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比如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与越秀区公安分局签订《广州市越秀区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操作规程(试行)》;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的若干规定(试行)》;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出台《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实施办法(试行)》等。有的人民检察院则从个案着手,探索讯问合法性核查办案化模式,比如大连市检察院通过对李某某故意杀人案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正式全面启动该项工作;浙江岱山县检察院于2017年4月在审查郑某某故意杀人案中首次探索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一)正当性: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审查者角色定位
1.非法证据排除是检察公诉职能实现的前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的标准指的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包括证据的来源真实和内容真实;证据充分的标准则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公诉权必须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全盘接受侦查机关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是检察监督职能的内在含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环节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其监督职能的履行,发挥检察官是警察之后的法官和法官之前的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中间筛选、过滤、纠错和审判入口的把关的作用,实现对法制统一的维护和公民人权的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效用,一方面是对法律正确适用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提起公诉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控诉权意义上的裁量,也即对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资格和对非法取证的审查排除权,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决定的。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审查者角色,全面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切实履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3.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检察机关最终作出非法证据排除处分决定的前提要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开展以制发通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具有中间性和相对性,不具有决定性、终局性和强制力。但是为了维护法制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保障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对于部分情况比较紧急、若不及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的决定会危及法律正确适用的特定程序性事项,检察机关也享有一定的决定处分权。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排除,是具有裁判效力的准司法程序,兼具预防和惩罚的功能:既可以阻止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进入庭审程序,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又可以通过程序裁判的有效回应,确认非法取证行为的不利益,使被损害的法益恢复正常。《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讯问合法性核查作为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的来源,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前置和必经程序,经驻所检察人员核查发现的非法证据仍需于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环节审查排除。
(二)必要性: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对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必要补充
长期以来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阶段论,致使侦查机关权力较大又缺乏有效制约。权力需要受到监督。以打击犯罪为主业的侦查机关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往往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和保密性,案卷经过侦查人员的选择性记录、加工和移送,极少反映非法取证的情况,以致证据采集处于人不能知的状态,更遑论能够发现非法证据疑点。监所部门驻所检察人员具有接触犯罪嫌疑人更早、收集固定证据便利、相对具有中立性等优势,由监所部门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将改变检察机关以往的消极监督状态,对侦查取证活动做出有力的监督,及时发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严格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解决当前刑讯逼供发现滞后、调查取证困难、证据易于灭失等不利因素。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必要性,有利于从程序上及时、切实规范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的收集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公信力和公众可接受度。在实质诉讼活动开展之前因地制宜增设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程序,无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一道保护的屏障,契合《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同时,核查后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非法言词证据及时排除在诉讼活动之外,避免后继环节司法人员受到污点证据对内心确信的影响,同时有助于节约诉讼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三、Q市人民检察院推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启示
(一)Q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做法
Q市人民检察院的探索实践起步较早,范围较广,比较典型,具有启发意义,笔者将以其实践为例介绍其经验做法。Q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过程中,在押人员文某某约见驻所检察官,反映其在侦查阶段受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情形。监所部门驻所检察人员初步核查后,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对该案进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经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档案与公安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笔录等,驻所检察人员发现侦查人员对文某某的两次讯问过程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据此,监所部门向侦查、公诉部门发出《关于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疑似非法证据提示函》,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案非法取证情形予以重点审查。随后,侦监部门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核查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Q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启示
1.核查方式。监所部门驻所检察人员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在押人员约见、审查《入所健康体检表》、查阅讯问笔录、核查公安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形式开展核查工作。2.线索移送。执检部门驻所检察人员经核查发现违法讯问情形,通过向侦监、公诉部门制发《疑似非法证据提示函》,提出重点审查建议。3.后续处理。侦监部门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充分考虑监所部门核查意见,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Q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也给我们提出一些思考:
1.多数人民检察院将监所检察室等执行检察部门作为讯问合法性核查的主体,是否忽视了公诉、侦监办案业务部门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主体地位,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该如何针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进行协作配合?2.以Q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核查范围不限于重大案件,将普通案件纳入核查范围的做法是否具有可推广性,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案件范围应该如何科学界定?3.在核查的时间节点上,何时介入比较合适,并且能够起到监督讯问合法性的实效?
四、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的构建
(一)操作规范建议
现行刑事诉讼法经修改吸收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中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现行刑诉规则将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进一步具体化,刑诉规则第70条对调查核实的方式 *** 进行明确列举,包括询问、笔录、录音录像、身体检查记录、伤情鉴定等多种方式。调查方式是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审查,并非完全的书面审查,并辅以鉴定、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其他调查核实方式的兜底性条款囊括其他手段,当前探索建立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无疑是对现行调查核实方式的改进和发展。但是处于探索阶段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还需要明确设置具体的程序性规范以保证其效用的充分发挥。
1.规范启动程序
结合Q市人民检察院的推行实践,笔者认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启动程序包括依建议启动、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三种:(1)依建议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时间节点系侦查终结前,如果侦监、公诉部门对重大案件已进行提前介入,那么可以将发现的非法审讯等线索移交监所部门,并建议其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同时,刑诉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中之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对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供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如实记录在案。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可以结合告知程序中发现的非法证据线索、公诉部门可以结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了解到的非法证据线索,对需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建议监所部门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2)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监所部门驻所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与在押人员约见、相关人员来信来访、审查《入所健康体检表》等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发现新入所人员体表外伤、羁押后被带至看守所外讯问等非法讯问线索时,可以依职权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3)依申请启动。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的控告,同监所的其他在押人员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朋友或同事、其他侦查人员等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举报,如果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材料或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能够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标准时,可以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
2.规范核查程序
对于重大案件,由驻所检察人员在驻所检察室进行询问,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重点核查五大内容(入所、出所、羁押期限、检察谈话、管教卷宗)并注明错误之处。一发现问题就移送侦监;没有问题就整体在移送审查起诉同时移送公诉侦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由公诉部门进行,对非羁押人员的询问和核查一般由公诉部门进行,询问内容重点为核实侦查机关每一次 *** 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供述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等,并同步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询问讯问人员、其他在场人员、看守管教人员或者证人,调取驻所检察室的相关材料。对于重大案件,公诉部门需于审查报告中说明讯问合法性核查情况。
3.规范听证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法定机关很难实现证据排除裁决的客观公正,在没有听证程序的支持下,也很难起到有效调查非法取证的实效。经驻所检察人员核查发现的非法证据排除线索,经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审查后作出非法证据排除决定之前,需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各方充分的论辩。听证程序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听证角色的分配。听证程序采取类似于庭审程序的三角构造结构,由侦查人员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辩护方可对侦查人员的举证进行反驳,双方也可以申请证人作证。检察机关作为相对中立的一方,可以作为裁判者的角色,而且不论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都应统一由公诉部门负责派员参加,可以实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辩护方和侦查方则作为平等对立的两方当事人,对被质疑证据的证据能力合法性进行辩论、质证。(2)证明责任的承担。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方在证据收集方面具有天然的弱势。因此本着通过程序性设置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对讯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辩护方只需提供相应的线索,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侦查机关承担,且在证明标准上,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就要承担非法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3)听证结果的处理。由检察机关作为中立的主持人,在听取双方的辩论质证后作出中立的裁决。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应当同其他证据一起移送审判机关,应单独建档备案,专门保管。在救济程序被启动后,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再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被排除的证据资料,重新进行认证。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做好事前预防,保障讯问的合法性,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大限度地排除非法证据。
2.完善适时介入。对于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的相关信息,与检察机关加强捕前、捕中、捕后、诉前的会商协调,检察机关根据逮捕条件、相关证据标准对案件证据情况发表意见,对侦查机关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3.强化沟通衔接。(1)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听取同级公安机关与法院刑庭的意见,加强沟通协商,共同确定重大案件的适用范围以及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流程规范,确保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能够得到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2)检察机关内部控申、侦监、公诉和监所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统一思想认识和操作规范,共同协商建立案件来源、时间节点通报机制,就更大程度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达成共识。
4.完善制裁和救济程序。检察机关经核查发现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时,除了要对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进行规则适用的排除,还可以通过检察监督、立案侦查等方式强化对非法取证侦查人员的惩处力度,并适时辅以民事责任的追究。侦查机关对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不予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在庭审阶段继续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结语
当前司法制度改革正深入推进,检察机关重回法律监督本位,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建立必将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重塑法律监督合力。司法实践中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形仍需重点防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履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审查者角色,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所部门驻所检察人员充分利用自身检察监督工作优势,发现核查非法证据排除线索,后将线索移送给侦监、公诉部门。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主体资格,承担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排除的职责。检察机关监所、侦监、公诉部门发挥好各自检察监督职能,履行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责任,形成监督合力,严格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对纠正程序性违法、维护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提高庭审裁判效力和提升实体审判的公正性都有积极促进作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有效发挥,也必将对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起到积极作用。
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